諮詢時可準備
- 現時每月供款與欠債總額
- 入息證明及工作情況
- 是否已有債務舒緩或法律程序
- 職業是否不宜申請破產
未到最後,都不要利用破產來解決債務問題。申請前應先咨詢法律或財務意見。
30 秒摘要
| 問題 | 答案 |
|---|---|
| 誰可以呈請 | 債務人可自行呈請;債權人亦可就達 $10,000 或以上的債項呈請 |
| 債務人呈請費用 | 向破產管理署繳存 $8,000(並無條文豁免)+ 高等法院法庭費用 $1,045 |
| 債權人呈請費用 | 向破產管理署繳存 $11,250 + 法庭費用 $1,045 |
| 債務人有無最低債額 | 沒有。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均可自行呈請 |
| 破產期 | 首次 4 年(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第二次或之後 5 年 |
| 可否延長 | 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可延長至總共 8 年 |
| 收入處理 | 扣除生活費後的收入將會交破產受託人處理 |
| 職業限制 | 破產期間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從事相關行業等等 |
| 信貸紀錄 | 破產記錄會被寫入信貸報告,一般保留 8 年 |
| 期滿後 | 若法院無其他特別規定,破產人士無須償還所有欠債 |
| 替代方案 | TU重組方案、二線清數、物業套現 |
| 資料檢視日期 | 2026 年 9 月 14 日 |
| 費用說明: | 以上金額為破產管理署及法院公布的收費,實際金額及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
當你無法法還債時,一些生活所需如食物、租金及帳單等亦都難以繳付。可說是到了最後階段。那麼,申請破產或許是你的最後選擇。我們經常強調未到最後,都不要利用破產來解決債務問題。因為伴隨的是對於自身生活上的各種限制,申請前應先咨詢法律或財務意見。
在宣布破產後,會進入破產期,為期四年(若曾破產則為期五年,最長可達八年),期間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處理相關財務問題。而且有以下在生活上的限制和影響:
香港破產管理署會因應不同個案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個合理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額,讓破產人士的基本生活得到維持。破產期滿後,若法院無其他特別規定,破產人士無須償還所有欠債,可以開展新生活。
我們的專業律師會全程跟進你的情況。利用破產制度和司法程序保障欠債人不會因大額債務,令自身及家庭成員的生活受重大影響。我們的收費合理,絕不會對你構成額外的負累與重擔。
Definition
破產是《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 6 章)下的法定程序。法院頒下破產令之後,破產人的財務事務會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接手:可變現的財產用於按法定次序分派給債權人,可支配收入按安排上繳,而破產人則在期滿後獲解除,若法院無其他特別規定,無須償還所有欠債。
與逐間協商不同,破產一旦生效,所有無抵押債權人都被納入同一程序,不能再各自追討。這是它最大的功能,也是它最大的代價:換來秩序,同時交出控制權。
破產本身不是刑事罪行。但破產人若不申報財產、隱瞞資料或不與受託人合作,可能構成違法並影響解除破產的安排。這也是為甚麼原文強調「申請前應先咨詢法律或財務意見」。
| 角色 | 負責甚麼 | 與你的關係 |
|---|---|---|
| 高等法院 | 接收呈請、排期聆訊、頒下破產令,並處理解除破產的申請及反對 | 費用須向法院繳付(法庭費用 $1,045) |
| 破產管理署署長(ORO) | 收取呈請人繳存的款項、處理個案、在報章刊發法定通知、查冊及繳付法定法院收費等 | 債務人呈請須繳存 $8,000 |
| 受託人 | 接管並變現財產、審核債權人債權、按法定次序分派、決定可支配收入安排,並可反對解除破產 | 你須向其申報並充分合作 |
| 債權人 | 提交債權證明、可就達 $10,000 或以上債項提出呈請,亦可反對解除破產 | 破產令後不能再各自追討 |
| 提醒: | 實際職能及安排以《破產條例》、《破產規則》及破產管理署的公布為準。 | |
因為首次破產能否在 4 年後自動獲解除,前提正是與受託人充分合作、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而且沒有被受託人或債權人成功反對。不合作的代價是破產期最長可延至總共 8 年。
| 項目 | 債務人自行呈請 | 債權人呈請 |
|---|---|---|
| 由誰提出 | 你自己 | 債權人 |
| 最低債項 | 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均可提出 | 呈請中註明的債項須相等於或超過 $10,000 |
| 向破產管理署繳存 | $8,000(《破產條例》並無條文豁免) | $11,250 |
| 高等法院法庭費用 | $1,045 | $1,045 |
| 主要文件 |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 3)、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呈請書、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有關的誓章(如適用)等 |
| 時間掌控 | 你可以自己準備,節奏在你手上 | 由債權人推動,你只能回應 |
| 常見情境 | 已無法應付食物、租金及帳單等基本生活所需 | 長期拖欠且協商不成 |
| 費用說明: | 金額為破產管理署及法院公布的收費;實際金額及程序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 |
Fees
| 費用項目 | 金額 | 繳付對象 | 用途或備註 |
|---|---|---|---|
| 債務人呈請繳存款項 | $8,000 | 破產管理署署長 | 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並無條文豁免 |
| 債權人呈請繳存款項 | $11,250 |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同上,適用於債權人提交的呈請書 |
| 高等法院法庭費用 | $1,045 | 高等法院 | 提交呈請時繳付 |
| 額外款項(如有) | 由法院不時指示 | 破產管理署署長 | 視個案需要 |
| 律師費(如聘用) | 按報價 | 律師 | 非強制,但涉及法律程序時常見 |
| 合計參考: | 債務人自行呈請的官方費用約為 $9,045($8,000 + $1,045),不包括律師費。金額以破產管理署及法院最新公布為準。 | ||
要清楚:這 $8,000 不會用來還你的債,而是用於處理個案的必要費用及開支,例如在報章刊發法定通知、查冊、繳付法定法院收費等。換句話說,破產本身也需要先付一筆錢。
IVA 涉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約 $12,150、按建議還款總額計算的法庭費(首 $100,000 部分每 $1,000 收 $15,超出部分每 $1,000 收 $7.5)、代名人費、律師費及報章公告費,市場整體一般由 $20,000 起。破產的官方費用較低,但代價是四年起的破產期與各項限制。詳細比較見TU重組方案。
以下按破產管理署公布的程序整理,實際安排及地址、時間應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非常老實。這份文件是整個程序的基礎,也是受託人判斷你是否合作的依據。隱瞞資產或漏報債權人,可能影響解除破產,甚至涉及法律責任。
在法院頒令之前,達成還款安排通常仍然可能——這也是我們一直強調「不要等到收律師信才處理」的原因。銀行如委託第三方追收欠款,須遵從金融管理局的「追討債務」監管指引;若追收手法涉及騷擾或威脅,應保留紀錄並向相關機構投訴。
可變現的財產交由受託人處理,用以按法定次序分派給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處理相關財務問題,這是原文所指的核心安排。
扣除生活費後的收入將會交破產受託人處理。換句話說,你的可支配收入不再由你自己決定用途——這與債務重組的「定息定額、金額可談」有本質分別,見TU重組供款。
破產令生效後,無抵押債權人須透過程序申報債權,不能再各自追收。對長期被追數的人來說,這是破產最直接的功能。
Timeline
| 情況 | 破產期 | 解除方式 |
|---|---|---|
| 首次破產並與受託人充分合作 | 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 4 年 | 除受託人或債權人反對,否則 4 年後自動獲解除 |
| 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 | 5 年 | 同樣可自動解除,但年期較長 |
| 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提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 | 可延長至總共 8 年 | 須經法院處理 |
| 條件: | 自動解除的前提包括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以及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 | |
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不是由你開始拖欠、也不是由你遞交呈請那天起計。所以文件準備與排期的時間,並不計入破產期。
破產期滿後,若法院無其他特別規定,破產人士無須償還所有欠債,可以開展新生活。但要留意:解除破產不等於信貸紀錄同步清空——破產記錄在信貸報告一般保留 8 年,比破產期本身更長。
常見原因是被認為不合作、申報不實、隱瞞財產或收入。這也解釋了為甚麼律師與受託人都會反覆強調如實申報。
| 限制或影響 | 實際意思 |
|---|---|
| 難以享受生活 | 非必要或奢侈開支(原文舉例:搭的士、旅遊)會與申報的基本生活開支不符,容易被受託人質疑 |
| 收入上繳 | 扣除生活費後的收入將會交破產受託人處理 |
| 公積金 | 公積金可能被用於還債 |
| 信貸紀錄 | 破產記錄會被寫入信貸報告中,一般保留 8 年 |
| 公司董事 | 破產期間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從事相關行業等等 |
| 申報義務 | 須向受託人申報財務狀況及收入變動,並充分合作 |
| 借貸能力 | 破產人士被加上信貸紀錄「最差」的標籤,很難借得貸款,包括有抵押的按揭 |
| 專業與職業 | 部分受規管專業或職位對財務紀錄有要求,可能受影響,應向所屬機構或專業團體確認 |
| 提醒: | 具體限制及其法律依據應向律師或受託人確認;本表為一般理解用途。 |
大部分「生活限制」其實源自同一件事:破產期內,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的可支配收入須交受託人處理。所以問題不是「法律禁不禁止你坐的士」,而是「這筆錢在制度上已經不是你可以自由運用的錢」。
原文說得很坦白:二線又不能破產了事,令債項雪上加霜,最終要逃避來解決,結果與家人關係變得疏離。破產雖然提供出路,但四年起的限制期同樣會影響家庭安排,例如租約、學費與日常預算。
這句原文寫法比較直白,值得補充準確理解,避免誤會。
《破產條例》並沒有一條清單寫「不得乘搭的士」或「不得外遊」。真正的機制是:破產期內,扣除合理生活開支後的可支配收入須交受託人處理,而破產人須向受託人申報財務狀況並充分合作。
當你的每月開支已按基本生活水平核定,任何明顯超出的花費(例如頻繁乘的士、外遊消費)都會與申報不符,很可能被受託人質疑,甚至影響解除破產的安排。換句話說,結果與原文所講相近,只是機制不同。
個別開支能否被接受、出境是否需要通知,應直接向受託人或律師確認,不應憑網上說法自行判斷。
因為很多人正是被「聽說連的士都唔可以搭」嚇到不敢處理債務,結果拖到被追收才行動。準確理解才可以冷靜比較:破產的限制是真實的,但可以避免的方法通常也是真實的,見TU重組方案。
未到最後,都不要利用破產來解決債務問題。
受託人的職責之一是接管並變現可用的財產,用以分派給債權人。所以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險、車位等,都會被納入考慮。
按本站說明,公積金可能被用於還債。具體處理涉及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劃的相關法律安排,實際情況須由受託人按個案及適用法例處理,申請前應先咨詢法律意見。
如名下有物業,破產程序中一般會被納入財產處理。這正是為甚麼我們在有物業的個案中,會先評估能否用物業貸款、樓宇套現、加按套現或居屋轉按加按處理債務,而不是直接走破產——已供甩的私人物業只需樓契文件便可申請,毋需入息證明,最高可達物業估價 80%。
聯名戶口、聯名物業或你為他人作出的擔保,都可能受影響並牽連家人。這類情況在呈請前必須向律師講清楚。
如果物業有可觀價值,套現後以較長年期還款,往往可以避免四年破產期與八年信貸紀錄;但抵押物業有風險,還款出現困難可能影響你的物業。兩者都要算清楚才決定,可先看物業套現總覽。
香港破產管理署會因應不同個案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個合理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額,讓破產人士的基本生活得到維持。這代表破產並不等於一無所有,但「合理」的標準由制度決定,而不是由你決定。
因為每個家庭的租金、供養人數、醫療需要都不同,所以是按個案評估。收入上升時,上繳金額亦可能相應調整。
| 項目 | 破產 | TU重組供款 |
|---|---|---|
| 每月付幾多 | 扣除生活費後的收入交受託人處理 | 定息定額,金額在簽約前已確定 |
| 誰決定金額 | 制度與受託人 | 你與放款機構或債權人議定 |
| 收入增加時 | 上繳金額可能相應調整 | 月供不變,你可選擇提早還款 |
| 年期 | 破產期四年起 | 常見 12 至 60 期,見供款對照表 |
| 核心差別: | 重組保留了你對現金流的控制權,破產則以交出控制權換取程序上的了結。 | |
原文說「破產期結束,債務消失」,但要補一句準確的:這是指一般無抵押債項,並非所有責任都會一併免除。
因為上述類別的具體適用範圍由法例及判例決定,個案差異很大。若你的債務中有擔保、家事責任或涉及爭議的款項,必須在呈請前向律師確認,否則可能出現「破了產但責任仍在」的情況。
如果有人為你的貸款作擔保,你破產並不代表擔保人的責任消失;債權人可能轉向擔保人追討。這一點在家庭之間特別敏感,值得在決定前坦白討論。
為什麼要這樣「污名」破產?因為破產人士會被加上信貸紀錄「最差」的標籤。原因是壞賬的風險最高,因此很難借得貸款,包括有抵押的按揭。
| 紀錄類別 | 保留年期 | 對你的影響 |
|---|---|---|
| 破產紀錄 | 8 年 | 影響最深遠,按揭亦難批 |
| 逾期/拖欠紀錄 | 一般在全數清還後仍保留 5 年 | 可透過持續準時還款慢慢改善 |
| 一般帳戶(正常結束) | 關閉後保留 5 年 | 正面紀錄有助評級 |
| 機構查詢紀錄 | 2 年 | 密集申請會被視為高風險 |
| 比較: | 破產期四年,但信貸紀錄影響八年——這是很多人在決定時忽略的時間差。 | |
環聯信貸評分為 1,000 至 4,000 分,分 A 至 J 共十級。「信資通」(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開始提供服務後,市民可每 12 個月向每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免費索取一份信貸報告(現有環聯、諾華誠信及平安金融壹賬通);要注意該免費報告僅供個人參考,不應在信貸申請中使用。查閱方法見TU重組供款資格。
相對而言,重組完成後一旦提升信貸評級,較易借到銀行或財務機構平息貸款,不用再捱貴息;破產則要面對八年紀錄。若你有置業或加按套現的長遠打算,這一點應該放進決策。
| 項目 | 破產 | IVA 個人自願安排 | TU重組供款/二線清數 |
|---|---|---|---|
| 法律性質 | 法定程序,由法院頒令 | 法定自願安排,經高等法院 | 商業安排,不經法院 |
| 需要誰同意 | 法院頒令 | 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債款總值超過 75% | 放款機構批核或個別債權人接受 |
| 官方/前置費用 | 債務人呈請繳存 $8,000 + 法庭費 $1,045 | 按金約 $12,150、法庭費、代名人費、律師費,整體一般由 $20,000 起 | 利息及手續費由機構收取 |
| 年期 | 破產期 4 年(曾破產 5 年,最長 8 年) | 程序約 3 至 6 個月,還款期常見 3 至 5 年 | 常見 12 至 60 期,文件齊備一般以工作日至星期計 |
| 每月付款 | 扣除生活費後收入交受託人處理 | 按建議書條款 | 定息定額,金額可談 |
| 職業限制 | 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從事相關行業等等 | 無破產條例的職業限制 | 無破產條例限制 |
| 是否須告知僱主家人 | 視職業要求及程序需要 | 視安排 | 不須告之僱主及家人 |
| 信貸紀錄 | 破產紀錄保留 8 年 | 屬正式程序紀錄 | 準時供款屬正面紀錄 |
| 建議次序: | 先商業安排(二線清數/重組),再庭外舒緩(DRP/IDRP),最後才是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應先咨詢法律或財務意見。 | ||
破產的官方費用最低、但時間與限制成本最高;IVA 有法律約束力、但前置費用較高;重組成本最低且保留控制權,前提是你仍有穩定收入。三項基本資格見TU重組供款資格。
那就未到最後。仍有穩定收入而月供總額過高,屬結構問題,可以重排——這正是TU重組方案與二線清數要處理的事。
敏感職業(如公職人員)而不能申請破產的人士,應優先了解不受破產條例限制的方案。
三項基本資格:不在破產程序、沒有債務舒緩、入息證明超過六個月。
WhatsApp 評估破產期滿並不代表信貸即時恢復,因為破產紀錄一般保留 8 年。這段時間最實際的做法是:維持穩定收入紀錄、避免任何逾期、把日常收支控制在可預測範圍。
機構查詢紀錄一般保留 2 年,密集申請會被視為高風險。與其四處試,不如先累積正面紀錄。
「信資通」下每 12 個月可向每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免費索取一份報告,用以核對資料是否準確;如發現錯誤可按程序要求更正。沒有任何服務可以刪除真實紀錄。
應如實向受託人申報。收入增加時上繳金額可能相應調整,隱瞞的代價是可能被反對解除破產,破產期最長可延至總共 8 年。
本中心提供的是債務重組協調與資訊。破產與 IVA 屬法定程序,必須由律師及代名人處理;貸款則由持牌財務機構批核與放款。原文提到「我們的專業律師會全程跟進」,實際安排是由相關法律專業人士負責法定程序部分。
破產涉及的向破產管理署繳存款項(債務人呈請 $8,000)、法庭費用($1,045)及律師費,由相關機構及專業人士按法定收費表或報價收取,並不經本公司。
是在你未走到破產之前,把結構重排:先試二線財務之間的結餘轉戶;做不到就與超過 200 間以上二線財務傾談攤長嚟供,避免財務公司有壞帳,達至雙贏的局面。成效可參考參考個案:個案二每月供款由 $36,603 減至 $5,914;個案三由 $124,459 減至 $20,109。
我們仍然可以協助你整理債務清單與資料,讓你在諮詢律師時講得清楚、少走冤枉路。所有查詢只經 WhatsApp,一切資料絕對保密。
| 誤解 | 實際情況 |
|---|---|
| 「破產唔用錢。」 | 債務人自行呈請須向破產管理署繳存 $8,000 及繳付法庭費用 $1,045,該繳存款項並無條文豁免。 |
| 「欠夠十萬先可以破產。」 | 債務人自行呈請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均可提出;$10,000 門檻是針對債權人呈請。 |
| 「破產四年之後 TU 就乾淨。」 | 破產紀錄在信貸報告一般保留 8 年,比破產期長。 |
| 「一定四年就解除。」 | 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可延長至總共 8 年;第二次破產為 5 年。 |
| 「破產就唔需要理受託人。」 | 須申報財務狀況並充分合作,否則可能被反對解除破產。 |
| 「破產後所有責任都消失。」 | 有抵押債項、法院罰款、贍養費等具特殊性質的責任一般不會單純因解除破產而免除,應向律師確認。 |
| 「我破產,擔保人就無事。」 | 債權人可能轉向擔保人追討。 |
| 「破產期間乜都做唔到。」 | 法例並非逐項禁止消費,機制是可支配收入須交受託人處理並須申報;但職業上確實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從事相關行業等等。 |
| 「有樓都一定要破產。」 | 有物業者可先評估套現:已供甩私人物業只需樓契、毋需入息證明,最高可達估價八成。 |
| 「破產係最快解決方法。」 | 破產期四年起;相比之下重組文件齊備一般以工作日至星期計,減債過程需時較破產程序短。 |
FAQ
債務人自行呈請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 $8,000,並向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 $1,045,合共約 $9,045;《破產條例》並無條文豁免該筆繳存款項。債權人呈請則須繳存 $11,250 及同樣的 $1,045。金額以官方最新公布為準。
不是。該款項用以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例如在報章刊發法定通知、查冊、繳付法定法院收費等。
債務人自行呈請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均可提出。債權人呈請則須呈請中註明的債項相等於或超過 $10,000。
一般為債務人破產呈請書(表格 3)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另需破產管理署發出的按金收據,並把文件副本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按破產管理署公布,債務人須前往破產管理署繳付按金(地址為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 10 樓),再到高等法院繳付法庭費用及提交呈請書。實際地址與辦公時間請以官方公布為準。
首次破產並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 4 年;第二次或之後為 5 年;受託人或任何一個債權人反對並獲法院接納,可延長至總共 8 年。
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並非由開始拖欠或遞交呈請當日起計。
如屬首次破產、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而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便會在 4 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
常見是被認為不合作、申報不實或隱瞞財產與收入。反對獲法院接納時,破產期可延長至總共 8 年。
難以享受生活、扣除生活費後的收入將會交破產受託人處理、公積金可能被用於還債、破產記錄會被寫入信貸報告中,而且破產期間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從事相關行業等等。
法例並非逐項禁止某種消費。機制是可支配收入須交受託人處理並須申報,因此明顯超出基本生活水平的開支很可能被質疑。個別情況應向受託人或律師確認。
涉及申報與受託人要求,應直接向受託人或律師確認,不應憑網上說法自行判斷。
公積金可能被用於還債。具體處理涉及相關法律安排,須由受託人按個案及適用法例處理,申請前應先咨詢法律意見。
扣除生活費後的收入將會交破產受託人處理。破產管理署會因應個案設定合理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額,具體數額按個案評估。
破產期滿後,若法院無其他特別規定,破產人士無須償還所有欠債,可以開展新生活。但部分性質特殊的責任一般不會單純因解除破產而免除。
有抵押債項的抵押權利、法院罰款、贍養費等具特殊性質的責任,以及以欺詐手段產生的債項,一般不受解除破產保護。具體範圍應向律師確認。
擔保人的責任不會因你破產而自動消失,債權人可能轉向擔保人追討。決定前應與相關人士坦白討論。
破產記錄會被寫入信貸報告,一般保留 8 年,比逾期紀錄(一般在清還後保留 5 年)長得多。
破產人士被加上信貸紀錄「最差」的標籤,很難借得貸款,包括有抵押的按揭;加上八年紀錄,重建需要時間。
「信資通」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提供服務,市民可每 12 個月向每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免費索取一份報告(現有環聯、諾華誠信、平安金融壹賬通)。該報告僅供個人參考,不應在信貸申請中使用。
仍有穩定收入者通常先考慮重組:不會被破產條例限制、避免掛上破產污名、不須告知僱主及家人、定息定額還款,減債過程需時較破產程序短。
破產由法院頒令,破產期四年起,可支配收入由受託人處理;IVA 屬自願安排,須獲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債款總值超過 75% 同意,程序約 3 至 6 個月、還款期常見 3 至 5 年,並涉及按金、法庭費、代名人費及律師費。
官方費用較低(約 $9,045 對 IVA 一般由 $20,000 起),但破產的代價是四年起的破產期、各項生活及職業限制,以及八年信貸紀錄。
部分職業可能因職業要求而不宜或不能申請破產,破產期間亦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從事相關行業。這類人士較適合先了解TU重組方案。
不要失聯:保留所有文件與通知、如期回應、整理債務清單與可負擔月供,並尋求法律意見;同時可評估與債權人協商的空間。
立即記下日期、保留文件並尋求法律意見。銀行如委託第三方追收,須遵從金融管理局的「追討債務」監管指引;若手法涉騷擾或威脅,應保留紀錄並投訴。
要。應如實向受託人申報,上繳金額可能相應調整;隱瞞可能導致被反對解除破產。
聯名戶口、聯名物業及擔保安排都可能受影響,家庭的租約、學費與預算亦會受破產期的限制影響。
通常不算。這屬結構問題,可考慮結餘轉戶或與債權人協商攤長供款。參考個案中,月供由 $124,459 減至 $20,109 的教師個案就是這種情況。
WhatsApp(6484 5594)提供四個數字:總欠款、每月總供款、月入、債權人數目;或到聯絡我們填表,系統會為你組成訊息並開啟對話。
資料最後檢視日期:2026 年 9 月 14 日。相關頁面:破產諮詢、TU重組方案、TU重組供款、TU重組供款資格、二線清數首頁、關於我們、參考個案、物業套現、物業貸款、樓宇套現、加按套現、居屋轉按加按、聯絡我們、網站地圖。
*一切資料|絕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