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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轉按加按

居屋重做按揭(加按)要獲房署批准

根據房屋條例,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內,或五年過後而未補地價情況下,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業主如欲在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過後而未補地價下將單位按揭/重新按揭 (加按),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而署長在給予批准時,會按情況訂出條件。

特定條件下居屋才可加按

只有當業主經濟有困難,並急需一筆款項應付一些意料之外的個人或家庭開支時,將單位重新按揭 (加按) 的申請才會獲房署批准。一般獲批原因都比較人性化。

可獲批准的原因包括:

  1. 家庭成員的教育開支
  2. 殮葬費
  3. 因離婚/分居原因而需向配偶付還樓價或支付贍養費
  4. 籌集醫藥費
  5. 生意出現財政困難,需應付開支
  6. 其他原因 (例如:個人財務問題) ,則須根據個別情况考慮

注意:已獲房署批准,銀行亦可拒絕申請

未補地價居屋申請加按時須符合相關條例及規則,手續非常繁複,稍有閃失或會不獲批准。即使房署/房協獲批,亦不代表銀行立場。銀行加按審批非常嚴謹,如在申請期間,業主的工作或生活在往後被認為會影響其供款能力,很難申請到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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